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葛某甲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8阅读量:(1346)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26民初2992号
原告:葛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农民。
原告葛某甲为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认识继而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当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原告在经营时负债较多,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再加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使得夫妻感情逐渐趋于淡漠。自2014年5月开始,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9月,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被告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当原告在按被告要求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时,被告突然离开,导致未能办成。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1991年11月25日,原、被告生育儿子葛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女儿葛某丙,现在金阳小学读书。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女儿葛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被告娄某答辩称:原、被告大概是1990年认识的,双方互相喜欢,是自由恋爱,当时被告的父母不同意,原告承诺这辈子都爱被告,后来被告未婚先孕。双方的婚姻实属不易,未举行过婚礼,××××年××月××日才办理结婚登记。现原、被告的儿子已成家,儿子生育小孩刚满月,原、被告的女儿只有11岁,连户口都没有。双方一直是好的,共同生活了二三十年,夫妻之间难免吵架,被告都是帮原告的。被告为原告向叔叔、姐姐、弟弟等亲戚借了一百多万,给原告做生意、办石子厂。2014年11月27日起原、被告分居,被告一直租住在兴工二路,原告不声不响搬出去了。女儿、儿子现随被告生活。被告三番五次打电话,让原告回家,原告说:“老婆,我赚到钱后就回来。”原告所述的2015年9月双方过民政局离婚不是事实。被告一直爱着原告,在家等原告回来。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原、被告陈述生育了一子一女,可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只要双方多为家庭利益考虑,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给予对方改正和弥补的机会,做到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葛某甲与被告娄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憧钍币宦勺⒚髟负?。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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