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魏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8阅读量:(1162)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541号
原告魏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辉,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汉族,系招商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晓彬,系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成某,男,汉族。
原告魏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辉、被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晓彬、杜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杜某甲(4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合无法沟通,因家庭事务和子女抚育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达到严重破裂程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6号(建筑面积45平方米)公寓由被告居住,被告返给原告已付购房款60,500元;4、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号E181(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房屋由被告居住,被告返给原告已付首付及房贷款285,9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有关财产因为基于不想离婚,所以对财产的相关数额没有核对,而且应该跟原告所述数额不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杜某甲。婚后初期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婚姻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原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建议原、被告双方能在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的基础上改善夫妻关系。故对原告魏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湘婷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