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与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表于:2016-12-06阅读量:(1446)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初字第01104号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某市瀍河回族区邙山路,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职业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审判员 郭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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