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尹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6阅读量:(1326)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未民初字第05914号
原告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某车辆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玮,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屈某某临潼老全都店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西安某车辆段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告邢某某之母。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娜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玮、薛慧芳,被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尹某甲。因婚前了解甚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被告对其父母及其不尊重,被告在双方发生争吵时均以离婚要挟,现二人处于长期分居的状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邢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经过相互了解才结婚建立家庭,婚姻基础很好。2014年初,其为与原告能够好好共同生活,将其工作地从西安本地调至与原告同一区域。现孩子年龄尚小,双方应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法院能够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经了解相恋,200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一女尹某甲。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工作相隔两地致夫妻感情疏远产生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其与原告并无矛盾,主要因其将工作中情绪带及家庭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及不足,与原告和好。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幼儿园证明、社区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恋爱至结婚已有六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育有一女尚且年幼,原告应予珍惜二人所建立的婚姻家庭,更应给成长中的孩子创造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另,被告表示会改正自身的不足,并与原告及家人好好沟通。有鉴于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坚持离婚显系不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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