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3阅读量:(1384)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523民初1316号
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昭关西路与仙踪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彬,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徐某。
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彬、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8日,原告借给被告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250000元,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年息20%,被告归还部分本息后,下欠640000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王某某答辩:下欠借款本金640000元予以认可,和被告协商利息能否减免。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250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补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利息按年暂定20%),随公司变动为主。借款人:王某某,2014.元.28。截止2014年1月28日,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本金1250000元,利息60000元。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归还原告本金6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某提供1250000借款后,被告王某某仅归还610000元本金及支付部分利息,下欠64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64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息20%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含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6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2014年1月28日之前利息60000元;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0月19日按本金1250000元计付利息;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本金640000元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2元,减半收取719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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