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1-11阅读量:(129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1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贺洪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先映,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黄某某在2016年1月31日之前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4万元。
二、上诉人黄某某如期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双方针对本案的居间合同纠纷全部解决。
三、如果上诉人黄某某未能如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双方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梁淑敏
审 判 员 陈珊彬
代理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旦
邝伟贤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