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董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11阅读量:(174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16714号
原告董某甲,男,19**年6**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19**年**月**日生,壮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悦良,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甲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赵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10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名董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但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被告性格偏激多次顶撞并和原告父母争吵,甚至将原告父母赶出家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于2012年5月5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考虑到女儿,同时也是给彼此一个机会,双方又于2013年11月30日办理复婚手续。但复婚后,被告没有改变,不久就辞去工作,原告一人上班供养全家生活费、女儿的医药费及偿还房屋银行贷款。原告面临了多重压力,但被告没有体谅原告,反而恢复至复婚前状态甚至更甚,因琐事多次辱骂原告父母及家人,原告多次忍耐被告的出格行为,但换来被告的肆无忌惮,致双方不说话。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董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董某乙十八周岁止;3、原告每月探视女儿董某乙四次,每次8小时;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陆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很好,但双方生育的女儿患有颅咽管瘤,导致原、被告经济困难。2013年8月孩子生病做手术,被告就因需照顾孩子而辞职,花费了很多精力和医疗费。原、被告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存在的,但被告与公婆关系尚好,并非原告所述。双方第一次离婚是由于原告婚内出轨,原告离婚后迅速与他人再婚,然后又离婚后,再与被告复婚,说明原、被告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孩子的手术费已经花费几十万元,生活压力较大,希望原、被告能共同生活,共同照顾女儿,维持家庭完整。鉴于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10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名董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吵,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不睦。2012年5月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2年8月,原告与其他异性登记结婚,2013年6月原告又离婚。2013年8月,被告因董某乙患颅咽管瘤需治疗、照顾而辞职,至今无工作。2013年11月30日,原、被告复婚。2015年10月,原告离家居住在外,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离婚证,被告提供的董某乙的出院小结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关心。原、被告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为生活琐事以及公婆与被告之间的矛盾产生争执,但对此,原、被告皆应本着互相信任的精神,冷静对待、妥善处理。尤其是双方的婚生之女身患颅咽管瘤,医疗费花费巨大,原、被告的经济及生活压力较大,双方更应该同心协力,积极面对生活的困境,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互相扶持。现被告以积极态度应对双方的矛盾,希望夫妻和好。原告亦应念及以往夫妻感情,与被告相互谅解,一味坚持离婚的态度不足取。双方如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和关心,彼此包容,以真诚之心对待对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某甲要求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桂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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