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03阅读量:(1646)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庆西民初字第76号
原告郑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庆阳市国土资源勘测设计院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代理人闫琳,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环县电视台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琳、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7月相识,同年9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儿子王某甲。因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其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关系一直不好。结婚以后,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因琐事辱骂、殴打原告。2014年年初,被告酒后无理取闹,被告在殴打原告时将孩子一起推到,继续对原告拳脚相加,毫不顾忌孩子的安危,更有甚者,被告酒后到原告父母家中,实施打砸行为,致使原告父母家中一片狼藉。综上,原告为了年幼的孩子忍气吞声,但被告的行为却变本加厉,致使原告对这段不幸的婚姻彻底丧失信心,婚姻根本无法继续存续。现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3、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电视机两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喝酒后到原告父母家闹事是事实,那是因为原告将孩子抱走,被告及母亲长时间见不上儿子才去借酒闹事的,但事后被告都给予了赔偿。原、被告感情好着哩,为了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7月相识,同年9月3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儿子王某甲。结婚以后,因被告脾气较暴躁,有时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后会对原告动手。2014年期间,原告和孩子回到父母家。由于被告长时间未见孩子,到原告父母家中看望时未见到孩子,便借酒对原告父母家实施了打砸行为。2014年4月份,原告向环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原告撤诉。同年后季,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且被告到原告父母家闹事,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军红
人民陪审员 刘建琪
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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