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5阅读量:(1328)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项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春晖,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某,男,1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镇。
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春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把所收款项借为己用,部分偿还后尚欠42万元,后又偿还3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3月底前付清39万元余款及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款39万元及利息41万元正,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冬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厦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冬某于2011年1月4日向厦门**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欠条,其内容为:“2008年底之前本人欠厦门**货运代理公司人民币420000元”,为此2009年3月1日在厦门**公司本人曾打欠条,确认过此款项,并承诺在2009年3、4月底分别归还人民币200000元和220000元正,但由于种种原因,本人只在2010年6月1日归还现金人民币30000元正,现本人郑重确认此款项,并承诺余款380000元正会在2011年3月底之前归还并愿意承担自2009年3月1日起所有本金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同时本人2009年3月1日所打欠条作废。并附本人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和被告王冬某的签名于郑州。被告的还款计划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为此,原告起诉到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的款39万元及利息41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计算到庭审之日止。
另查明,被告欠原告的款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26日利息377565.84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原、被告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欠原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377565.84元。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被告承担11470元,原告承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国福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金林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