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张黑某与被告张月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4阅读量:(1409)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渑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张黑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海朝,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黑某与被告张月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张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海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份,刘伟某到**镇**村矿脑组进行矿产开采,对我家的六个祖坟进行补偿。共补偿了160000元。扣除迁移坟地和其他两家的补偿款后,剩余50000余元,应该由原、被告平分。但是被告以其跳门到其二叔家,因而不应当分给原告,拒绝原告获得补偿款,导致上述补偿款至今存放在**村委会。经村委和司法所调查和调解,被告没有任何证据且不可能存在其所称的跳门情况。原告认为,祖坟是原、被告家祖先共同的祖坟,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当根据家庭分支平均分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应该获得的坟地补偿款的权利,现诉求将放置在**村委的坟地补偿款中的26000元判决给原告所有。
被告口头辩称:这些钱是被告的爷、叔、婶坟地起坟所出的费用,这些坟地当时都是被告花钱,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黑某、被告张月某均系渑池县**镇**村村民,系叔侄关系,原告的父亲张某法(已去世)与被告系同胞兄弟。2011年,原、被告家的祖坟地被他人占用,获得十余万元补偿款,扣除迁坟等花费,并在与原、被告家同宗其他两支后人分配后,原、被告双方共分得48450元,该款现放置于渑池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因原、被告对如何分配该款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该48450元补偿款包括张月某的二叔即张黑某的二爷张来某及其他先人坟地的补偿款。张月某的父、母即张黑某的爷爷、奶奶的坟地补偿款已由原、被告分配,张黑某父亲的坟地补偿款由张黑某所得。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原告张黑某与被告张月某诉争的坟地补偿款,是其双方基于共同的祖辈先人的坟地被他人占用而获得的补偿,基于血缘关系,其祖辈先人的坟应属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对迁坟所得的补偿款享有平等的权利,依法应在双方间予以平均分配,且双方诉争的48450元,是扣除迁坟中的所有花费后的结余款项,在双方间平均分配,既符合情理,也于法有据。经调解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黑某与被告张月某共同的祖坟迁移后所余补偿款48450元,由原告张黑某分得24225元;
二、驳回原告张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黑某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史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达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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