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杜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1阅读量:(1183)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沭韩民初字第0149号
原告杜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壮、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在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对原、被告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690800元予以各半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现有疾病,卧床不起,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款690800元被告应当多分或者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年*月*日生男孩李某某,后于2010年1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某于2013年10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尚有因李某某死亡获得的赔偿款690800元在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赔付资金理赔账户未领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支持上述诉请。
另查明:被告李某患有银屑病性关节炎,2011年确诊后,病情逐渐加重,现长期卧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被告的病历、人民调解书协议书、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海州大队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义务,被告李某患有疾病需要治疗,故原告应给与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某死亡在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赔付资金理赔账户的赔偿款6908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所有;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酌情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48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
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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