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1阅读量:(1314)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1222民初676号
原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岗村李行屯。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城村黄围屯。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奎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无存款。据以上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辩称,一、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如果原告要求离婚,原告应当返还彩礼款240,000.00元;三、要求分割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6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称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反驳,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大伟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