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被告人刘某某抢劫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0阅读量:(1353)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牡西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199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199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国滨,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牡丹江事务所律师。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连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国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养殖生猪负有外债,遂产生抢劫还债的想法。2014年3月18日,刘某某从方正县高楞镇乘坐长途客车来到牡丹江市,通过寻找出租房屋广告以确定目标,并准备作案工具水果刀和胶带,装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伺机抢劫。同年3月20日9时许,刘某某以租房为名打电话联系被害人陈×,并相约至陈×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五条路龙门鑫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出租房内签订租房协议。刘某某与陈×进入室内后,便持水果刀抵住陈×腰部威胁其交出财物,陈×将随身佩带的金福佳牌千足金项链1条(价值2717元)、千足金吊坠1个(价值1089元)、全球热恋牌千足金指环1枚(价值1593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用事先准备的胶带将陈×的双手捆绑、嘴封住,又用屋内的橡皮圈将其双脚套住,之后逃离现场。刘某某返回方正县将赃物以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一家二手首饰回收加工店。案发后,刘某某将赃款退回,赃物被赎回后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方正县高楞镇的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作案时着装照片;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质量保证单、信誉发票、收条、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顾客登记表、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张××、张××的证言;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房为名诓骗被害人至出租屋内,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科刑,释放后又再次犯罪,应从重处罚。鉴于刘某某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李世龙
人民陪审员 刘 琦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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