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9阅读量:(1194)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黑0321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03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1年11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1日,因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丽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鸡东县哈达镇先锋村鑫浪洗浴休闲会馆内,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张某的浴柜钥匙偷走,将浴柜内的一块仿百达翡丽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000元)、一件男式黑色貂皮外套(价值人民币2500元)盗走。4月11日,张某某在鸡东县哈达镇先锋村鑫浪洗浴休闲会馆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浴柜钥匙盗走,在浴柜内盗窃人民币670元,并被当场抓获。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张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盗窃手表拍照、百达翡丽北京源邸出具的证明、被盗貂皮大衣原版照片、监控截图照片四张、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东风监狱狱政科出具罪犯档案材料、鸡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鸡东县公安局哈达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光盘制作说明及工作说明、报案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张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鑫浪休闲洗浴会馆监控录像及百达翡丽手表鉴定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某曾因盗窃等违法犯罪有多次前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酌定从重处罚;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案部分赃物被依法追缴,减少了被害人损失,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张某某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忠祺
人民陪审员 丁玉杰
人民陪审员 鞠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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