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0-19阅读量:(1534)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鸡商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再审第三人)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少峰,男,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徐辉辉,男,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朴永建,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杨成伟,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1)鸡冠商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少峰、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朴永建、被上诉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青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发生变化,致使本案基本事实发生和主体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1)鸡冠商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00元,退回上诉人青岛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杨桂荣
审判员 郭以刚
审判员 郑 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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