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29阅读量:(1104)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22民初01583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茜茜,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居民。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雄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一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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