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郭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27阅读量:(1692)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2081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明全,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世忠
审 判 员 钟 山
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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