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367)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60号
原告童某。
委托代理人杨登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原告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承担。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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