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1阅读量:(1419)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镇经丁民初字第0260号
原告郑某,女,19**年*月生。
委托代理人侯俊萍,镇江市京口区鹏飞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年*月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勇、吉磊,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保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俊萍、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相识恋爱,19**年*月*日生育一子,200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婚史和年龄,且两人性格及生活观念差异巨大,致使两人经常吵架。被告几乎天天酗酒,酒后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并非事实,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关系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相识恋爱,119**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陈某某。200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过争执,致夫妻间产生隔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不睦,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关心体贴对方,彼此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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