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1阅读量:(1371)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扬新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新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投,被告脾气暴躁,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双方无法进行沟通。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间缺乏交流,夫妻感情淡漠,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无法沟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且因两地分居,夫妻间缺少交流,造成了隔阂,产生了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夫妻之间加强沟通,遇事多商量,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互相谅解,双方的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审判员 包新月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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