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石某、雷某、朱某某、张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9阅读量:(1579)
甘肃省某某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凉刑初字第596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甘肃省某某市凉州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某某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12日到某某市凉州区公安局自动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斌,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甘肃省某某市凉州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某某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某某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被某某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甘肃省永昌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某某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9日朱某某到某某市凉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明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某某市凉州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某某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某某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被某某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恩玲,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4)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雷某、朱某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郑斌、被告人雷某、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明生、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薛恩玲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在某某市凉州区明清街苏荷酒吧内,被告人石某、雷某、朱某某、张某、范某某(相对不起诉)5人消费后准备离开时,石某因嫌费用高不愿结账,与酒吧工作人员被害人谷某某发生争执,后引发撕打,期间酒吧客人被害人王某前来劝架,石某持木棒、酒瓶殴打谷某某、王某,被告人雷某、张某、朱某某及范某某见状也上前对谷某某、王某进行殴打时,被他人劝开后王某离开酒吧,谷某某进入酒吧储物间内清理伤口。随后,石某、雷某、张某、范某某、朱某某5人又冲进酒吧储物间,再次与谷某某纠缠时,王某返回酒吧持木棒进入储物间,又被雷某抢过木棒并打了王某两棒。
被害人谷某某、王某的伤情经某某市人民医院诊断:谷某某的伤情为左顶部头皮裂伤,王某的伤情为额顶部头皮裂伤。
经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谷某某、王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石某、雷某、张某、朱某某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谷某某、王某各项损失费用各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提取笔录、辩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雷某、朱某某、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雷某、朱某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首先挑起事端并持械致伤被害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持械致伤被害人,在本案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张某参与殴打被害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石某、朱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雷某、朱某某、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之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石某、雷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生奇
审 判 员 康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建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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