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9阅读量:(1364)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凉民初字第5651号
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占山,系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霞,系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坝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占山、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因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二人矛盾不断。2015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辩称,结婚时间及生育孩子的时间属实。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楹蠓蚱薷星樯锌?,双方于2013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不能互让互谅,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解决好家庭矛盾,就能建立和睦的家庭,维系婚姻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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