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周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8阅读量:(1219)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丽莲商初字第2484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谢某某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伟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世强
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
人民陪审员 夏 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钟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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