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穆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8阅读量:(1263)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岳民初字第1020号
原告穆某。
委托代理人任磊,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在外地工作期间,经同事介绍认识。经过两个月的相处,原告即在被告的催促下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加之生活习惯的不同和十四岁的年龄差距,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而且双方缺乏共同语言,沟通困难,经常吵架。尤其是被告婚后染上酗酒的恶习,喝了酒动不动就对原告拳脚相加、恶语相向,使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压抑的状态。2013年2月27日晚,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实在无法心忍受与被告相处,故离家出走。此后原、被告双方再无任何联系,现已分居长达两年多。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状的内容虽有瑕疵,但被告不计较且希望文明分手;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任由法院判决,被告无异议;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在广东省番禺市打工期间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2月27日晚,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原告遂离家外出。此后,双方分开生活至今。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2015年8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岳阳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告的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开户信息、叶集百盛鞋城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两本,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年龄相差14岁,经人介绍相识仅两个月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缺乏沟通,发生矛盾后不能及时化解终致原告离家出走两年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穆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敏芳
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
人民陪审员 程双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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