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赵某与罗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12阅读量:(1344)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25民初172号
原告赵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代理人罗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万正娟,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与被告罗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明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蔡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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