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与伍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6阅读量:(1343)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梁剑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南岸西环路建兴街*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被告伍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住广东省肇庆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剑华到庭,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8日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2012年7月17日前归还,约定利息每月按照借款总额2%计算,被告伍某某为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还款按每日1%标准计算违约金。2012年11月2日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约定2012年12月4日前归还,约定利息每月按照借款总额2%计算,被告伍某某为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还款按每日1%标准计算违约金。前述两笔借款均由被告伍某某收取,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没有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伍某某为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借款实际由被告伍某某支配,应当认定为被告伍某某与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共同借款,被告陈某某为被告伍某某的妻子应当对被告伍某某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伍某某、被告陈某某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11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总额每日1%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日止);二、判决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陈某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陈某某均既没有答辩意见,也没有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和2012年11月2日,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伍某某作为借款保证人与原告李某某作为出借人共同签订了两份书面《借款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和6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7月17日和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前归还。约定利息每月按照借款总额2%计算,被告伍某某为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还款按每日1%标准计算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出借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合同期限届满经原告催收后,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和伍某某均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因向被告追讨欠款而支出律师费16000元。
另查明,被告伍某某、陈某某系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投资者。
本院认为,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被告缺席是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的表现,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不举证和答辩,本院视其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原告起诉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因上述借款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合法借贷关系和借款数额1100000元予以确认。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100000元和要求支付律师费16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违约金按借款总额每日1%的标准予以计算,由于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按借款总额每日1%计算过高,且原告也同意本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违约金作相应调整,故对原告起诉的违约金的诉求,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伍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被告陈某某系伍某某的配偶,且被告伍某某、陈某某系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伍某某、陈某某对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违约金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以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给原告李某某。
二、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6000元给原告李某某。
三、被告伍某某、陈某某对本判决的第一、第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9844元,由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陈某某承担,由于该费用在原告起诉时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肇庆市某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伍某某、陈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19844元给原告李某某,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汉生
审 判 员 吴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俏云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