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6阅读量:(1337)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国武,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单国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2年9月3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35000元,下剩20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5000元,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还款10000元;2013年6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还款25000元;下剩2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欠款未能偿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1张,证人代有忠证言及原告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原告与被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债权有借条证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2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某预交1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江
审 判 员 李 荣
人民陪审员 王成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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