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6阅读量:(142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702民初223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张晓峰,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史欣伟,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彩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张晓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欣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经人介绍谈婚并于同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于三日后举行结婚仪式。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于2015年11月12日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遂回娘家居住。期间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谈婚、结婚的情况属实,婚后因琐事争吵的情况也属实。原、被告现在虽分居,但是感情尚未破裂。在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以及被告家人多次去请原告回家,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10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楹笏接?015年11月12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随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就婚姻问题进行过交流协商。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原告在甘州区人民医院和甘州区妇幼保健院的诊断证明、照片在卷,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能否维系,主要是以有无夫妻感情为前提。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时间不长即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由双方生活中一些细微的分歧造成,同时双方缺乏必要的体谅与忍让,但这些生活中细微的分歧并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且原、被告新婚时间不长,彼此之间需要更多的磨合与沟通。作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尽义务,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发展,创建美好、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原、被告从相识谈婚到最终结婚,应该是彼此经过慎重考虑以后作出的选择,彼此更应该珍惜。纵观本案,原、被告虽然因此次纠纷产生一定的隔阂,但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砣菔腔橐鲎詈玫牡鹘诩?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都正视婚姻现实,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理由,多一些关爱,少一些责怪,以正确的方式处理夫妻间的分歧及情感隔阂,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共同生活的。为此,对于原、被告的婚姻问题,本院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因素考虑,同时也为了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有充分的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自我反省慎重考虑后再对婚姻问题作出决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彩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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