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31阅读量:(138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初字第3898号
原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李色阳、吴世玉,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阮秋梅,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21日生育婚生子张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并且长期分居,两人间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原告曾于2014年11月3日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两地,没有任何沟通,原、被告的感情已破裂??悸堑交樯幼猿錾岳?,长期跟原告共同生活,且孩子年纪尚小,故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辩称,一、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近两年的充分了解,并经过订婚、结婚登记等一系列手续才步入婚姻殿堂?;楹笏礁星椴淮?,实际上没有原则上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受外来因素如原告认为被告对女方娘家的生活细节未能及时关心过问等等引起,原告坚决离婚的另一个原因是有外遇;二、原告如果坚持要离婚,婚生子张某甲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根本不是真心抚养婚生子,而是以孩子为借口逼迫被告答应离婚;婚生子自小在被告处读书,由被告父母接送,且平时的花费也都是被告及被告父母承担,被告的家庭生活环境更适合孩子成长;三、原告离开被告家到其娘家居住时,将被告的金器全部带走,应当返还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经恋爱后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槌踉?、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于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能恢复,原告遂于2015年6月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子张某甲现就读于丰泽区第三中心小学,平时均由被告及被告家人接送,目前与被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隔阂,原告也为此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仍未能恢复,现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的婚生子张某甲现已就读小学,长期由被告及被告家人接送,平时也与被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较适宜,原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参照双方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应承担500元的抚养费。原告可依法对婚生子行使探视权,被告应予以协助。被告另认为原告将其金器带走,要求其返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十五日支付500元给被告张某某作为婚生子的抚育费,直至张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在不影响婚生子张某甲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郭某某有权于每周周末(星期六或星期日)对张某甲探视一次,被告张某某负有协助义务。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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