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30阅读量:(1355)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岚刑初字第00010号
公诉机关: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014年5月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逮捕。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监护人:陈某甲,男。与陈某某胞兄。
辩护人:潘建庭,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失火一案,由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岚检刑诉字(201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婷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监护人陈某甲、指定辩护人潘建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刑诉字(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婷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监护人陈某甲、辩护人潘建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县茅坪村二组小地名三斗课处给其奶奶坟上挂清烧纸时,由于清明吊挂得低,火纸将清明吊引燃,清明吊被风吹起引燃附近枯草从而引发林火,林火烧毁了该村13户农户林地。经鉴定,该场火灾过火面积7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2.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2.3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监护人陈某甲对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不予辩解。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某智力低下,系本村低保人员,与多数农户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智力低下,系本村低保人员,并与多数农户达成调解协议。此次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过火林地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点。故此,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二组小地名三斗课处给其祖母坟祭祖烧纸时,由于清明吊挂得低,火纸将清明吊引燃,致使引燃附近枯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火灾烧毁该村13户林地。经鉴定,该场火灾过火面积7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2.35亩。
2014年4月22日经岚皋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主持13户受灾农户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监护人陈某甲进行了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由陈某某和陈某甲在两年将被烧毁的林地内植树造林。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岚皋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件的来源情况。
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中午一点半左右,他看到本村二组陈某甲老房子坎下小地名三斗课冒烟,就赶紧召集人去打火,火一直燃到晚上三点多才熄。他到火灾现场时,看到本村二组村民陈某某一个人在打火,陈某某说是其在祖坟上挂清烧纸时,吹风引燃的。陈某某50多岁,是低保户,智力低下,无妻无子,由村上指定其胞兄陈某甲为监护人。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7日中午一点多,他在河坝干活时看到山上燃火,就给村委会杨又平主任打电话后拿起工具到山上去救火。至于起火的原因不清楚。
陈某某今年57岁,是他胞弟,智力低下,耳聋,孤身一人,他管不了,村上确定由他作为陈永的监护人。
4、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3月27日大概中午两点中,他看到小地名三斗课处起火,就给本村二组李某乙组长打电话说了此事后,就赶往山上救火。他赶到时,有陈某丁、陈永长、陈某甲在打火。烧的有陈某甲、陈某辛、陈某戊、王某某和他家的林地,起火原因不清楚。
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3月27日中午1点多,他正在跑车,本村村委会杨又平主任给他打电话说他们村上牛沟槽处着火了,他就马上赶去救火。同时电话联系人组织扑救。他赶到火场时只有陈某某一个人在打火。陈某某智力低下,无妻儿,同其胞兄陈某甲住一起。
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3月27日中午1点多,他在县城办事,本村支书陈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村上牛沟槽处着火了,他就立马赶去救火。同时电话联系人组织扑救。他听说是陈某某挂清时引燃的火灾。陈某某是个低保户,弱智人由陈某甲监护。
7、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3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她看到三斗课老房旁边冒烟,她就去灭火,看到陈某某也在那里打火。后来陈某丙、村支书都去了。起火原因她也不清楚,后来陈某某说是其挂清烧纸时被风吹到林地引燃的。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一直在县城,4月2日听说村里发生火灾,便回去看了一下,本村五组就烧了他和王某某两家的林地,估计烧的有十几亩,都是枞树,树都活不成了,至于其他的不清楚。
9、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本村支书电话通知救火。后来听说是陈某某引燃的火灾。本村四组被烧的林地有六、七亩,是甘某甲、甘某乙、唐某某家的。有漆树、槐树,基本都烧死了。
10、岚皋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3月27日本县城关镇茅坪村火灾现场位于该村马鞍梁,又名刀背梁,山梁坐东朝西,南北走向。过火地东至四组大横路,南靠三组的崖湾,西起三斗颗小毛路,北至刀背梁,过火面积经目测约6公倾。起火点位于马鞍梁小地名老屋场陈某甲、陈某某兄弟祖母坟前,现场有残余火纸灰烬和烧毁的清明吊残余。过火地内有大片松树林,有零星白杨树,柒树,小山竹林,核桃树等,有部分荒山,荒地。过火地内树最大直径38公分。过火地内林木约70%树叶已被枯黄,20%的林木烧伤较严重,将会枯死,其余大部分较轻度烧伤,成活率很大。
12、岚皋县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受岚皋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聘请出具了对火灾情况意见:火案现场位于岚皋县城关镇茅坪村,小地名马鞍梁,起火地点为陈某某老屋场其婆婆坟头,起火点的GPS坐标为:192302432(E)、3581787(N)。通过GPS定位测量,地形图实地勾绘计算,过火面积为77亩。其中,弃耕农地34.65亩(根据村、组干部指认确定),林地面积42.35亩。其中,马尾松林占总面积的10%。面积为7.7亩;山竹林占总面积0.5%,面积为2.96亩;栎类、杨树等其它林木占总面积40%,面积31.69亩;林地类型为公益林。
11、物证:岚皋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提取用来烧火纸引发火灾的红色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一只。
13、岚皋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一份证实:陈某某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57040***。
14、岚皋县城关镇茅坪村委会关于3月27日火灾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本次火灾受灾农户名单,共计13户。
15、调解笔录一份:2014年4月22日岚皋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新华林区派出所会同岚皋县城关镇综治办及茅坪村村干部对火灾所涉及的13户农户进行调解,12户农户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监护人达成调解协议。
1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2014年3月27日还没到中午他就去在他们老房子旁他婆的坟上烧纸,带了一个清明吊、三沓火纸、三支蜡、一捆香,用两个塑料口袋(一个红的,一个绿的)装着的,还有一个红色打火机。他才烧了三张纸,因为清明吊太低了,就把清明吊引燃了,风一吹清明吊就把柴扒也引燃了,他就赶忙打火,一直打到天黑了,火烧了几十亩,烧的树有枞树、白杨树等。
以上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制作,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岚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岚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采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2.3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及其监护人陈某甲、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某智力低下,系农村低保人员,且与多数被损失农户达成调解协议。此次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过火林地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因本县系林区县、旅游县。森林防火任务比较重,很多地方失火均为智力低下人所致。被告人陈某某造成的火灾,给本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群众,减少森林火灾,对被告人判处一定刑罚有利于林区的防火工作。故此,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岚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采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二、随案移送的红色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待本判决生效后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友安
审判员 李文平
审判员 刘祖潮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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