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热精品国产_国产精品乱码久久久久久久_www.huangse._人人澡人人插_国产精品第_91视频综合网

金某与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30阅读量:(315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东行初字第159号

原告金某,澳大利亚国籍。

委托代理人冯辉,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丽,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作栋,该单位政策法规科科长。

被告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日照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不服被告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至判决主文)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第三人董事监事变更备案和被告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至判决主文)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鲁工商复决字(2015)24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辉、胡丽,被告市工商局委托代理人申作栋,被告省工商局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第三人日照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某公司”至判决主文)委托代理人吴国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因参加公务活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工商局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由金某变更为齐某某的变更登记、董事由金某变更为齐某某的变更备案,以及监事由宋某某变更为陈某某的变更备案,原告对上述变更登记及备案不服,向被告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省工商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鲁工商复决字(2015)2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

原告金某诉称:原告系第三人的独资股东,也系第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原监事,被告市工商局于2015年6月17日在未经原告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仅依据案外人所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即对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进行了变更,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就此向被告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被告省工商局维持了被告市工商局的决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决定。

原告金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市工商局辩称:第一,被告市工商局对有关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该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登记机关的主要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市工商局对于材料的真实性无审查义务。2015年6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印章真实、签字齐全,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正、副本,被告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慎重的审查,就申请材料中的签名情况向第三人指定的代理人进行了确认,指定代理人明确称签名为原告本人所签。同时,登记人员又对公章、签名与原来备案的公章、签名进行反复比对,未发现不符,被告市工商局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被告市工商局认为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当日予以核准。第二,被告市工商局对变更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无理由认为材料是虚假的,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是第三人的投资人、原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的印章和营业执照的使用负有管理责任。2015年6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上均加盖了公司印章,并提交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另外,原告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是夫妻关系,有着共同的财产及其他利益,同时据齐某某陈述,原告对变更一事知情并同意。因此,被告市工商局没有理由认为公司变更申请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工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证明被告市工商局对第三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证据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据3、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据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证据5、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证据6、第三人的股东决定;证据7、第三人公司章程;证据8、第三人关于免去经理的决定;证据9、第三人关于聘任经理的决定;证据10、营业执照副本。证据2-10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据11、第三人工商登记情况的说明和原告金某之前办理工商登记的材料若干(载有金某的多种形式的签名),证明原告金某办理工商登记时采用了多种形式签名,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中金某的签名均为其本人所签。

被告省工商局辩称:第一,被告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015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被告省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被告市工商局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被告省工商局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鲁工商复决字(2015)2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并邮寄送达给原告。第二,被告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省工商局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要求将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金某变更登记为齐某某,并对董事、监事进行备案。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市工商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变更。2015年7月6日,原告以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为由,向被告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省工商局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第九条之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本案中,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了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被告市工商局对第三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被告省工商局作出鲁工商复决字(2015)2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综上所述,被告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省工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审批表、送达回证,证明被告省工商局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程序;证据2、延期审理通知书及审批表、送达回证,证明内容同上;证据3、被申请人答复书,证明被告市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

第三人述称:原告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不仅知情,而且亲自签名同意,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被告市工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5、证据10和证据11无异议。对证据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有异议,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应由原法定代表人即原告金某签字,而证据中的签名为艺术字体,无法辨认。对证据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有异议,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应有原告金某签字,而该处没有其签字,授权不合法,被告市工商局在齐某某自己授权的情况下将第三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为齐某某,内容不真实、程序不合法。对证据6第三人股东决定有异议,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处应由原告金某签字而非齐某某。对证据7第三人公司章程有异议,因对证据6第三人股东决定有异议,因此产生的公司章程程序不合法。对证据8第三人关于免去经理的决定有异议,执行董事签字应该由原执行董事金某签字而非齐某某,因此该份决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对证据9第三人聘任经理的决定有异议,因齐某某作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产生程序不合法,因此由其签字的相关文件内容不真实、程序不合法。

原告对被告省工商局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金某的签名与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金某的签名明显不同,在此情况下,被告省工商局未尽审查义务即作出维持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第三人对两被告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5、证据10和证据11原告和第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原告金某的签名形式与证据11中原告金某的其中一种签名形式无明显不同,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申请人为第三人,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有第三人公司公章,授权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6第三人股东决定,第三人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出资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该证据中有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本院予以采信;因该决定任命了齐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故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证据7第三人公司章程、证据8第三人关于免去经理的决定以及证据9第三人关于聘任经理的决定中齐某某的签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同时,证据2-10能够证明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监事变更备案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省工商局提交的证据,虽原告金某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与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名明显不同,但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签名与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证据11中的部分签名形式相符,足以让被告相信上述两种形式的签名均为原告金某的签名,本院对被告省工商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成立于2004年11月05日,系由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出资的法人独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为原告金某。2015年6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了第三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第三人公司章程、第三人股东决定、第三人关于免去经理的决定、第三人关于聘任经理的决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申请材料,申请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由金某变更为齐某某的变更登记、董事由金某变更为齐某某的变更备案,以及监事由宋某某变更为陈某某的变更备案。被告市工商局对第三人的申请当日受理,经审查,被告市工商局认为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同日作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由金某变更为齐某某的变更登记、董事由金某变更为齐某某的变更备案,以及监事由宋某某变更为陈某某的变更备案。原告对上述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不服,于2015年7月6日向被告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省工商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鲁工商复决字(2015)2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齐某某英文名为KINGJACQUELINE,与原告金某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以及被告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在认定事实方面,被告市工商局提交了第三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第三人公司章程、第三人股东决定、第三人关于免去经理的决定、第三人关于聘任经理的决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一系列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虽然原告主张上述材料中原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即第三人应当对其向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申请变更登记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根据被告市工商局提交的第三人变更登记前工商登记档案中原告金某各种形式签名的材料,与第三人此次提交的办理变更登记材料中原告金某的签名对比并无明显不同,应当认定被告市工商局在作出变更登记时已经履行了审慎审查之义务,故被告市工商局作出涉案行政登记认定事实清楚。在程序方面,被告市工商局对第三人的申请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认为第三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程序合法。在适用法律方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之规定,被告市工商局对第三人提交的申请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规定,作出对第三人的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适用法律正确。被告省工商局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受理并经审查作出维持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为平

代理审判员  郗小慧

人民陪审员  秦玉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光妮

工商行政登记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

主站蜘蛛池模板: 美女视频黄频大全免费 | 欧美日韩一区二区不卡 | 九九在线观看免费视频 | 一本无码人妻在中文字幕免费 | 欧美人与动人物牲交免费观看久久 | 青青久久99久久99久久999 | 欧美 亚洲 另类 热图 | 亚洲qingse中文久久网 | 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电影 | 寂寞骚妇被后入式爆草抓爆 | 久久久久久不卡 | 日本熟妇大乳 | 正在播放老肥熟妇露脸 | 四虎永久在线精品影院 | 亚洲熟妇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 狠狠躁天天躁中文字幕无码 | 免费大片黄日本在线观看 | 久久精品无码一区二区日韩av | 四虎影剧院 | 精品久久久久久免费影院 | 99热这里只有精品1 99热这里只有精品3 | 久久国产欧美日韩精品 | 亚洲av中文无码乱人伦在线视色 | 久久久天堂国产精品女人 | 日韩人妻熟女中文字幕aⅴ春菜 | 亚洲 欧美 字幕 一区 在线 | 亚洲精品无码乱码成人 | 国产精品爽黄69天堂a | 国产成人无码免费视频在线 | 亚洲熟女乱色综合亚洲小说 | 自拍偷拍第1页 | 日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蜜臀 | 女人被狂躁高潮啊的视频在线看 | 国产成人综合亚洲亚洲国产第一页 | 久久精品免费看 | 欧洲女人性开放免费网站 | 久久黄网| 三级视频日本 | 欧洲熟妇色xxxx欧美老妇免费 | 久久亚洲一级α片 | 91久久老司机福利精品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