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9阅读量:(1148)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围民初字第2115号
原告:马某某,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屈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崇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屈伟,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曾用名王乙某),现随被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自2011年7月份,我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经二年以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我与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和债权,无共同债务。我无婚前个人财产。我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王某乙随被告生活,我一次性承担长子抚养费15000.00元。
原告以自己的陈述,提供结婚证等来证实自己的主张。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于20*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一直随我生活。我要求孩子继续由我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必须一次性给付15000.00元。我与原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和债权,无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曾用名王乙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逐渐疏远。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2月份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时间已经二年以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和债权,无共同债务。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同意婚生长子王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支付长子抚养费15000.0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诉辨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王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名子女,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发生纠纷后,被告于2013年2月份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双方未能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王某乙(2011年9月13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支付长子抚养费15000.0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享有子女谈望权。
上述判决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
审判员 付崇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立宇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