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甲与陈某乙装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6阅读量:(1476)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民二初字第188号
原告:陈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杨屯乡xx村人。现住深州市xx小区,系深州市XX建筑装饰工程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xx小区。
被告:陈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乡xx村人,现住深州市xx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翠如,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凤芝,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乙与委托代理人张翠如、郑凤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2013年10月20日,原被告订立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深州市长江路的XXX美容美体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原告按约定及被告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被告以延误工期为由不给付工程款。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383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陈某乙当庭答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依法驳回。因为原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无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且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与答辩人签订该装修合同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即便认定该合同有效,但是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答辩人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抗辩,在原告严重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其瑕疵部分的款项。因原告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原告应予赔偿,原告没有依法赔偿,答辩人有权从装修款中作相应扣除。三,答辩人之所以拒付装修款项是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应当赔偿被告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延误工期一天赔偿工程总价款的1%。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否有效;二,被告应否支付装修工程款38330元及违约金。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陈某甲提供的证据如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装饰工程保修卡一份。证明原告主体合格、原被告约定装修费38300元及付款条件质保期限。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陈某乙提供的证据如下:装修后的照片41张,证明装修效果与约定不符,质量不合格。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方均无异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等,查明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开办的XXX美容美体中心进行室内装修,原告包工包料,工期一个月,工程总造价38300元。因原告责任不能按时完工,被告扣除原告1%的违约金。保修期一年。装修完工后,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2014年3月份,原被告进行了交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为,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ぁT嫖桓嫱瓿傻淖靶薰こ?,存在部分瑕疵,但被告不同意原告返修,亦不提起质量问题反诉,对返修所需的费用数额未提供证据又不申请鉴定,故应另案解决。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装修工料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⒐と掌谘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被告原因,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被告称口头约定按日1%承担违约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因交付的工程确有瑕疵,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乙给付原告陈某甲装修款38300元;
二、原告陈某甲给付被告陈某乙竣工逾期违约金383元;
三、本判决一、二项折抵后,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3791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荣江
审判员 韩泽谦
审判员 魏连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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