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胡XX与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6阅读量:(1190)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胡XX,女,
委托代理人:李洪东,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城峰,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男,
委托代理人:李荣华,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委托代理人李洪东、俞城峰,被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共同到浙江打工、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子周XX,2008年补办结婚登记,生育小孩后被告在外拒不回家,对我不闻不问,半年后回家甚至说小孩生了儿子不会回来,自此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之后三年中两人分居两地打工,很少见面,见面后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周XX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然因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夫妻间吵架是常事,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共同到浙江打工、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一子周XX,2008年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9日,原告以被告长期不照顾家庭,对其不闻不问,见面即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具文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购买坐落于东乡县孝岗镇xx路xx号二楼房屋一套,原告因购房向其姐姐胡某甲借款六万元整。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经过了长达9年的时间,可以说双方已经过充分了解,有很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了男孩以后,按说家庭应幸福美满。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关系日益紧张,导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加之原、被告婚后分开两地打工,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请本院应当支持,婚生小孩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带养,应以不改变小孩生长环境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原,被告婚后在东乡县孝岗镇市场街xx路xx号购买一栋住宅,因未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又未对财产进行评估,故本院暂不予划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行对财产进行诉讼;共同债务60000元各偿还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胡XX与被告周X离婚。
婚生男孩周XX由被告周X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400元至周XX18周岁止。
婚后共同债务60000元,原、被告各偿还30000元。
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艾文辉
审判员 占丽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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