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某与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8阅读量:(1391)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659920。
被告:蒋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5月,原告将其所有赣A×××××奔驰轿车委托杨某甲出租,由于没有收到租金,随后原告就要求交还轿车,但一直被拖延,不久后杨某甲失踪,无法联系。后原告通过找寻发现,赣A×××××奔驰轿车由被告蒋某某实际占有、使用。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轿车,但被告都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赣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返还给原告(估价人民币1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涉案赣A×××××小轿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涉案车辆贷款还款明细,证明涉案车辆赣A×××××法定所有人为原告,原告至今一直偿还该车的贷款;
证据三、涉案车辆扣押决定书、公安询问笔录,证明涉案车辆被被告无权非法占有的事实。
被告蒋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告将赣A×××××奔驰轿车委托杨某甲出租,双方口头约定每个月租金7157元,杨某甲只付了一个月租金后失踪,原告找寻发现,赣A×××××奔驰轿车由被告蒋某某实际占有、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轿车,但被告拒绝返还车辆。故诉至法院,提出如前之诉。
另查明:赣A×××××奔驰轿车,车辆登记证所有人为陈某某,该车辆因原告到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报案,现己扣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小轿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车辆扣押决定书、公安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赣A×××××奔驰车所有人,被告无权占有、使用该车辆,理应返还。原告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赣A×××××奔驰轿车返还给原告陈某某;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审判长 傅少华
审判员 蔡 俊
审判员 黄 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艾伟民
速录员 谢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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