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董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17阅读量:(1146)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4230号
原告: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员。
委托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雅平,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咸阳市秦都区XX专卖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钅粟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 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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