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444)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缪素兰,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杏欢,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缪素兰、杨杏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还算可以,但几年后被告沉迷于赌博,经常不回家,甚至赌博欠下巨债,原告迫于无奈只好用外出打工的血汗钱替被告偿还;同时被告无心照顾家庭,也无心工作,两个孩子出生后极少给钱家用,且对两个小孩漠不关心。被告长期未曾给家庭带来应有的温暖,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给原告及两个小孩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2008年,被告又因赌博欠下赌债,逃避不回家,债权人追债寻找上原告,不仅骚扰、影响了两个小孩,还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2013年6月3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不准离婚至今有6个多月时间,被告从未找过原告协商婚姻事宜。综上,由于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对家庭不负责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局面,原告和被告现已分居五年多时间,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原告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1月在外务工时相识谈婚,1993年6月12日在东源县上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有两个小孩:长子陈某甲,19**年*月*日出生;次子陈某乙,19**年*月*日出生,俩小孩均已成年?;樾诩?,夫妻因生活琐事及被告猜疑原告不忠发生过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来往。2014年4月8日,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同意本案诉讼费自愿负担。被告未到庭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本院(2013)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陈某某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并经庭审认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和被告怀疑原告不忠经常引起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3年6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无来往,且不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事实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学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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