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才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5阅读量:(1425)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才,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仁化县。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永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才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才及其辩护人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如下: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才明知韶关市仁化县黄坑镇高塘村长连组**窝山场的桉树是韶关市金韶关某基地有限公司所有,仍雇佣连某林去山场砍伐桉树。同年1月22日,连某林根据李某才的安排前往“苗竹窝”山场砍伐桉树,并叫上欧某生同去。连某林、欧某生在砍伐桉树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实地测得被盗伐林木株数54棵,立木蓄积共计5.4789立方米。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砍伐的山林被告人享有20%的权益,被砍伐的林木有部分在砍伐前已被损毁,因此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且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归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承包合同及收据、林业用地承包合同、证人连某林、欧某生、朱某才、李某林、李某伟、刘某华、曾某龙、李某花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才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才犯盗伐林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对被告人李某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缴纳的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甘广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邓存根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