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韶关市某实验学校与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5阅读量:(1431)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
原告韶关市某实验学校。住所地:韶关市。
负责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军,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堤横街**号市。
法定代表人罗福燕。
原告韶关市某实验学校诉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韶关市某实验学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韶关市某实验学校诉称:被告自2014年7月始占用原告位于韶关市西堤横街**号市某实验学校第**栋首层***号商铺成立公司至今,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负责人一直借故推诿,后更是拒不接听电话刻意躲避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依法返还商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占用的韶关市西堤横街**号市某实验学校第**栋首层***号商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方原负责人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西堤横街**号市某实验学校第**栋首层***号商铺交给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但双方一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至今也未向原告缴交过租金或占有使用费。2015年1月,被告公司关门停业,但一直未将商铺交还原告,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要求其归还商铺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占用原告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西堤横街**号市某实验学校第**栋首层***号商铺。
以上事实有原告民办学校许可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信息查询答复书、照片、证明等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原告主张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其学校所有的韶关市浈江区西堤横街**号市某实验学校第**栋首层***号商铺,提交有韶关市某实验学校的房地权证,证明韶关市浈江区西堤横街**号市某实验学校第**栋首层***号商铺的所有权人属于原告,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和正当理由占有使用原告商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所有权,被告应当将非法占用原告所有的合法财产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西堤横街**号市某实验学校第**栋首层***号商铺返还原告韶关市某实验学校。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韶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文兴
审判员 陈礼波
审判员 罗方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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