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12阅读量:(1329)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865号
原告: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赵师琦,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卫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爱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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