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2阅读量:(4424)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河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2月8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郝玉民,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时**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蓝色五征三轮车(车牌已丢失),沿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X建设公司门口西侧约50米处,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无名氏相撞,致使该无名氏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无名氏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交到东营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0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预交到本院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营市人民医院预交医疗费收据,本院预交赔偿款收据,证人马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安民
审 判 员 于晓艳
人民陪审员 袁成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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