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1阅读量:(113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281民初174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敬义,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学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敬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通过”****”网站聊天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乙。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照顾,被告既不过问,也不关心,且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与我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了缓解生活压力和夫妻矛盾,我与被告于2015年7月协商一致后,到我父母在黄石的住房附近租房居住,依赖我父母照顾小孩。但被告对我父母极不尊重,导致我俩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2016年3月28日,小孩患住院治疗,被告仅给付1500元后,将自己的衣物拿回大冶独自居住。故我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石某乙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18周岁为止。
被告石某甲辩称,我与原告通过网络相识并自由恋爱,交往半年后举行婚礼,相互感情一直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全家都很高兴。婚后,因原告生活家务不会做,对婆媳关系处理不当,常与我及父母吵闹。我一边辛苦工作赚钱养家,一边顶着压力积极协调家庭关系。2015年7月,原告要求回黄石娘家居住,我为维护家庭完整,被迫同意与原告一起到黄石居住。但原告娘家房屋只有40多平方米,我不得不在外租房安排一家人居住,我每月除支付房租外,另向原告和岳母各支付1000元生活费。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初通过婚恋网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乙。2015年7月,被告应原告要求到黄石原告娘家附近租房居住。2016年3月底,俩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子,可见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难以避免,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向学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邓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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