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钟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9阅读量:(1351)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龙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楼是为落实党的侨房政策,腾空侨房,归还业主使用,产权人为湛江市外事侨局。被告因腾空侨房需要,于1989年12月1日与湛江市侨务办公室侨政科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位于赤坎区南桥南路**幢**房一套,并于1990年5月18日,支付该房价款21369.6元。1990年8月23日,被告将其名下的位于赤坎区南桥南路**幢**房以45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于当日支付了房屋价款4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为证。原告购买该房屋后,入住至今,并多次联系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其均以无时间为由推搪。另,原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幢**房地址变更为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号**幢**房。被告于1990年8月23日转让该房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告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于1990年8月23日转让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幢**房给原告的房屋买卖有效。
被告不作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楼为落实侨房政策,腾空侨房、归还业主使用,产权人为湛江市外事侨务局。1989年12月1日,被告与湛江市侨务办公室侨政科签订房屋购销合同,购买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幢**房,被告于1990年5月18日支付房款21369.6元,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0年8月23日,被告将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幢**房以45000元的价款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付清房款。被告亦按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于1998年8月入住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于1990年8月23日将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幢**房转让给原告钟某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作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张某某于1990年8月23日将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幢**房转让给原告钟某某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龙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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