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与贵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某乡某煤矿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8阅读量:(1405)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黔金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金沙县。系金沙县小李煤矿机械修理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唐波(特别授权),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钮洪棋(特别授权),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某乡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系该矿总经理。
企业住所地:贵州省某地区某县西洛街道某社区(原某村)。
委托代理人刘应强(特别授权),系黎明集团员工。
委托代理人唐欲然(特别授权),系黎明集团员工。
原告李某诉被告贵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某乡某煤矿(以下简称前某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成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波、被告前某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刘应强、唐欲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与我个人开办的金沙县某煤矿机械修配厂(以下简称某修配厂)达成租赁协议,向我租赁液压柱100棵,双方约定日租金为每棵1、00元,按月结账,不得拖欠,否则我有权收回液压柱并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租金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将所租赁协的100棵液压柱返还给我,但至今未支付任何租金。经我多次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我100棵液压柱租金3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其系某修配厂经营者;
2、租赁协议一份:拟证明原告经营的某修配厂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该协议,载明被告于当日向某修配厂租赁液压柱100棵,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日每棵1、00元,租期至少三个月或至被告归还液压柱为止;该协议尾部写明:2014年12月27日柱子已还,未付租金;
3、某修配厂发货单1张: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返还所租赁的100棵液压柱,经结算租金为36,000.00元;
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前某煤矿辩称:原告所述租赁及返还支柱的事实是属实的,我们同意给付原告所诉租金36,000.00元,但是我们现在没有资金支付。
被告前某煤矿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对原告李某提交的第1-3号证据,均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前某煤矿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个人经营的某修配厂租赁液压柱100棵,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日租金每棵为1、00元,租期至少三个月或至被告归还液压柱为止等。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返还原告液压柱100棵,但至今未支付原告租金。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裁决。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应支付原告100棵液压柱租金36,000.00元,但双方未就还款时间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之规定,被告前某煤矿因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其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庭审中,被告认可应当支付原告100棵液压柱租金36,000.00元,与原告请求的租金金额一致,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前某煤矿应当支付原告租金36,0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某乡某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租金36,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被告贵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某乡某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沙 成 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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