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单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5阅读量:(1136)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18号
原告:单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唐伟元,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成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坤、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单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脾气很差等原因,导致双方以常为生活琐事闹的不愉快,被告对原告偶尔有暴力行为,更多采取的是长期”冷战”暴力。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矛盾日积月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自2012年3月分居至今,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单某乙由原被告抚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1、原告诉称双方互相不了解、性格不合、被告脾气不好均不是事实。2、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甲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单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单某乙由被告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本、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虽然因琐事产生争执,但就目前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单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单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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