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4阅读量:(1603)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濉民一初字第00683号
原告: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林华,濉溪县孙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孟云东、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农历二月经媒人李某丙介绍认识并经媒人给付被告见面礼12600元,及为李某甲购买手机等物品消费共计22000元,后中止恋爱关系,被告不予退回彩礼。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22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及二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原告代理人对媒人李某丙问话笔录一份。媒人李某丙证明经其手原告给付被告李某乙见面礼12600元的事实。
庭审中媒人李某丙、证人陈某乙出庭也证明了以上事实。
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辩称:我们未收原告彩礼款,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中二被告提供其委托代理人对王某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未收原告任何彩礼。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审核认定其内容真实合法,且二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二被告证据系孤证,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故不予认定。据此可查明事实为:李某乙系李某甲之父。陈某甲与李某甲于2013年农历二月经媒人李某丙介绍相识见面并经媒人李某丙给付二被告见面礼12000元,600元支付给他人。另购买其他物品花费若干元,后结束恋爱关系被告未退回见面礼,原告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22000元。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要求二被告返还见面礼126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在与李某甲中止恋爱关系后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二被告的彩礼,二被告应依法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某甲见面礼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75元,被告李某乙、李某甲共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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