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3阅读量:(1323)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大竹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钟彦行,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年×8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彦行、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还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双方于2010年12月起便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1月起诉要求离婚,开庭后经劝解原告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现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位于大竹县月华乡某某村×组房屋平均分割,婚生子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要求婚生子王某乙随其生活,原告给付抚养费;共同债务双方共同负责清偿;另原告应给予被告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不久便同居生活,1992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1993年8月25日在原大竹县余家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6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楹笠蚣彝ド钏鍪滤椒⑸埽娌棠衬吃?013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后,经劝说原告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实际并未和好,仍然分居生活至今。
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位于大竹县月华乡(原余家乡)某某村×组木架结构住宅房屋?;樯油跄骋乙恢彼姹桓嫱跄衬成?。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原告外出务工期间对原告的父母尽了一定的赡养及安葬的义务。
同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自愿表示补偿被告王某某6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及婚生子女户籍证明、大竹县人民法院(2013)大竹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书、竹权字第K22555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婚生子王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婚生子王某乙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随被告王某某生活为宜,原告应当给付抚养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大竹县月华乡(原余家乡)某某村×组房屋,由原、被告平均分割。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鉴于原告外出务工期间,被告照顾了原告父母,原告蔡某某自愿给予被告王某某补偿,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乙随被告王某某生活,原告蔡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婚生子王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大竹县月华乡(原余家乡)某某村×组房屋原、被告平均分割;
四、原告蔡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某某6000元。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与他人结婚。
审 判 员 刘 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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