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代某甲、陈某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3阅读量:(1833)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濉刑初字第0037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文,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甲、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于2014年9月9日通知公诉机关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闵飞、张雪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兆新,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允节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5日22时许,况某甲与王某乙、赵某甲、郑某甲等人在濉溪县雷石KTV812包厢唱歌,后赵某乙应郑某甲之邀带领陈某乙、代某乙、王某甲等人一同来到包厢唱歌。期间,赵某甲和陈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之后王某甲又电话喊来其朋友陈某丙、代某甲、陈某甲等人到该包厢内唱歌,唱歌期间陈某丙和况某甲在包厢内发生冲突,况某甲即电话告知其朋友徐某,徐某闻讯后遂赶到现场并与陈某丙、代某甲发生争执。在走廊里徐某欲用烟灰缸砸代某甲,被拦下后,况某甲、徐某与被告人代某甲、陈某甲及陈某丙等人发生互殴。在互殴中,况某甲鼻子被代某甲、陈某甲等人打伤,经鉴定况某甲的伤情为轻伤。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况某甲的陈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某甲、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护人均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22时许,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况楼村村民况某甲与徐某、王某乙、赵某甲、郑某甲等人在濉溪县雷石KTV812包厢唱歌,后赵某乙应郑某甲之邀带领陈某乙、代某乙、王某甲、陈某丁等人一同到该包厢唱歌,徐某离开该包厢,之后王某甲电话喊来其朋友陈某丙、及被告人代某甲、陈某甲等人到该包厢内唱歌,唱歌期间赵某甲与陈某乙因琐事先发生冲突,后陈某丙与况某甲在包厢内发生冲突,况某甲即电话告知徐某,徐某及朱某闻讯后遂赶到现场,徐某与陈某丙、代某甲发生争执,徐某用烟灰缸砸代某甲,被代某甲用胳膊挡住,继而代某甲、陈某甲与况某甲、徐某等人发生互殴,后被在场的其他人拉开。在互殴中,况某甲被打伤。经鉴定况某甲伤后致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09年3月20日陈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2月12日,代某甲、陈某甲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代某甲、陈某甲家人自愿赔偿况某甲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并经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代某甲出生于1984年10月9日,陈某甲出生于1989年8月8日。
2、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刑事拍照: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濉溪县海通财富广场三楼雷石KTV内。
3、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证明双方发生了互殴的事实。
4、到案经过: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将代某甲、陈某甲抓获归案。
5、刑事判决书及违法人员前科查询表:陈某甲于2009年3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代某甲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6、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濉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濉)公(法)鉴字(2013)3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况某甲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次纠纷,濉溪县公安局给予况某甲行政拘留七日,??钗榘僭男姓Ψ?。
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2013年11月15日晚上八九点钟,其和况某甲、王某乙、徐某在雷石KTV包厢唱歌,约十分钟徐某出去了,又过十分钟,赵某乙、代某乙、陈某乙三人来了,唱了一会儿,当时都喝酒了,其与陈某乙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被况某甲、赵某乙拉开,后其和王某乙、况某甲正准备走,况某甲给徐某打电话让他回来,后代某甲、陈某甲等一起打况某甲、徐某。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3年10月15日晚,有人打电话叫赵某乙去雷石KTV唱歌,其就和陈某丁、代某乙以及两个不知道名字的女的一起跟着赵某乙去了雷石KTV812包厢,后陈某丙和代某甲也来到了其所在的包厢,后其与赵某甲发生争执,赵某甲上来打其,其和赵某甲被拉开后继续在那吵,其不知道走廊里的人是怎么打起来的,其看见况某甲受伤了。
10、证人徐某的证言:2013年10月15日21时许,其与况某甲及况某甲的妻子、况某甲的朋友赵某甲在雷石KTV812包厢唱歌,后又去了几个其不知道名字的朋友,这时其就下楼接朋友朱某了。其在楼下约二十分钟后接到况某甲的电话,况某甲在电话中说他被人打了,让其回KTV包厢,于是其就和朱某来到了包厢。其询问况某甲被谁打了,况某甲说是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一穿黄上衣的男子就说想打况某甲,其和穿黄上衣的男子发生争吵,其从桌子上拿了一个烟灰缸,在包厢门口,其拿着烟灰缸准备砸穿黄色上衣男子的时候,被对方的人给夺了下来,其用拳头朝穿黄色上衣男子的面部打了五拳,其被对方的人拽倒在地上,后来双方就不打了。当时,况某甲的鼻子出血了。
1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2013年11月15日21时许,郑某甲打电话叫其到濉溪县雷石KTV唱歌,其就和陈某乙、代某乙、陈某丁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女的一起来到了雷石KTV,到了KTV后,因为赵某甲没有给陈某乙发烟,陈某乙与赵某甲发生争吵,后陈某乙和赵某甲打了起来,其和郑某甲正在调和这件事时,这时陈某丙、代某甲和陈某甲来到了包厢,他们也是来唱歌的。屋内发生争执的双方都说好了,准备走了,这时又来了两个人,是况某甲那边的人,在走廊里,其中有一个男的拿烟灰缸要打陈某丙,当时场面很乱,代某甲、陈某甲与况某甲喊来的那两个人打了起来,况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赵某甲也都参与了打架。陈某丙用拳头打了拿烟灰缸的人,况某甲当时打的是陈某甲,陈某甲、代某甲打了况某甲。
12、证人代某乙的证言:2013年11月15日21时许,其和陈某丁、赵某乙、王某甲以及陈某丁的老婆在一起吃饭,赵某乙接到电话说要到雷石KTV唱歌,其就和吃饭的这些人跟着赵某乙来到了雷石KTV,到了KTV唱了有十来分钟,赵某乙与郑某甲不知道因为什么就吵了起来,后赵某甲要揍陈某乙,其上去拉住了赵某甲,架就没打起来。后其到KTV包厢的卫生间里把门反锁了起来,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其才从里面出来,其不知道后面发生了什么事。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3年11月15日晚上21时许,赵某乙让其、陈某丁、王某丁、陈某乙、代某乙到雷石KTV唱歌,到了KTV的包厢之后,其就和其他人在一起唱歌,后其打电话叫陈某丙过来唱歌,后陈某丙和陈某甲、代某甲就来了,后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赵某乙和郑某甲发生了冲突,双方接着就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其也不知道,大约过了几分钟的样子,打架的人从屋里来到了走廊,后来他们又到大厅,其看见一群人在大厅里打,但是没看见谁打的谁。
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3年11月15日晚上。因其过生日,其和况某甲、郑某甲一起到雷石KTV唱歌,到包厢时,赵某甲与一女的在那等着来,大约唱了一个小时左右,有七个人进入到其所在的包厢,后来这七个人之间发生了争执,分两边相互打起来,后又来了三个男的,有个穿白色上衣叫陈什么龙的打况某甲,被人拉开,况某甲给徐某打电话说他在雷石KTV被人打了,让徐某过来。后徐某来了,当时人都在走廊里,徐某向陈某丙跟前走,还没动手打来就被对方的人给打了。在包厢内没有人打况某甲,在走廊里,有三个人打况某甲,陈某丙先动手打的况某甲,穿红色上衣的也打了。
1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2013年11月15日23时许,王某甲打电话叫其到雷石KTV唱歌,当时其在家里,其就叫上代某甲、代某甲的妻子、及陈某甲一起开车到了雷石KTV812包厢,已经有了五、六个人,其到包厢时,陈某乙和赵某甲正吵着来,赵某甲打了陈某乙一拳,况某甲也想上去打陈某乙,但被其拦下了,后况某甲打电话给别人说,有人打他,让对方赶紧过来,一二十分钟,徐某带着一个人到了包厢门口,徐某手里拿着一个烟灰缸朝其砸,没砸到,其上去打了徐某一二拳,这时都到走廊里了,双方就互相打在一起,中间也有人拉,也弄不清谁打谁,几分钟就不打了。其发现陈某乙、代某甲、况某甲、徐某的面部被打肿了。其通过看监控视频有代某甲、陈某甲打了况某甲。
16、证人陈某丁的证言:2013年11月15日晚上,其和赵某乙、代某乙、王某甲等人在一起吃饭,有人打电话叫赵某乙去唱歌,其就和其他几个人跟着赵某乙的来到了濉溪县雷石KTV的一个包厢,当时包厢里有况某甲、赵某甲、毛蛋(郑某甲)、固镇,还有两个女的其不认识。刚开始大家都坐在沙发上唱歌,期间郑某甲与代某乙发生争执,被拉开,后赵某甲和陈某乙不知道因为啥事打了起来,被其和其他人给拉开了,大约过了几分钟,代某乙的哥代某甲和陈某丙、陈某甲一起来了。后又来二个男的,其中一个男子叫徐某,这两个男子进包厢大约两分钟后,包厢里面的人都往外走了,徐某用从包厢里面拿的烟灰缸砸代某甲,没砸到,双方就打了起来。陈某丙从后边打徐某几拳,赵某乙也用拳头打徐某,况某甲和代某甲俩打起来,相互拽着头发,赵某甲先是抓着代某甲,后来又用衣服蒙住代某甲的头,其和陈某乙一直在那劝,没动手打,后拉开了,大家都往大厅走了。
17、被害人况某甲的陈述:2013年11月15日22时许,其和其妻子王某乙、赵某甲在雷石KTV包厢812唱歌,后赵某乙、代某乙、陈某丁以及一个其不知道姓什么的人到该包厢来唱歌,唱了一个多小时后,陈某丙、陈某乙等五六人也来到了包厢,后其就到包厢外打电话,等其回到包厢里就发现陈某乙和赵某甲吵了起来,其就劝,陈某丙用两个手掐着其脖子摁在桌子上,后人都到了走廊里。徐某来了之后拿了一个烟灰缸砸,也看不清砸谁,代某甲、陈某丙、代某乙就一起上去打徐某,其从后边打代某甲,陈某甲从后边打其,其他的人上去拉架,现场就乱了,后来其和陈某甲互相拽着头发向监控的远处走过去,代某甲又上去用拳头打其,之后监控就看不到了。
18、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15日晚上八九点钟,陈某丙到其家叫其去唱歌,当时陈某甲在其家睡觉,其就叫上陈某甲和陈某丙一起去雷石KTV唱歌,到了KTV后,其发现包厢里有赵某乙、陈某乙、陈某丁、况某甲、赵某甲、郑某甲、还有三个其不认识的女的,在唱歌期间,其不知道什么原因,赵某甲和陈某乙两个人互相用拳头打了起来,其就上去拉,这时进来一个叫徐某的男的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烟灰缸说要砸人,被其给拦下了,后来他们从包厢出去到了走廊,在走廊里徐某拿个烟灰缸要砸其,被其用手挡开了,况某甲抓住其的头发往下摁,徐某用拳头打其,陈某丙在后面打徐某,后赵某甲用衣服把其头蒙上,其就倒在地上了,等其起来后发现况某甲和陈某甲相互拽着头发,其上去朝况某甲的脸上打了一拳,又用膝盖顶了况某甲两三下,后来其就被人拉开了。
1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15日晚上八九点,其在代某甲家玩,陈某丙到代某甲家叫其去唱歌,其就和代某甲、陈某丙一起去了雷石KTV,到了包厢后,其发现有况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毛蛋、陈某乙、陈某丁、代某乙,唱歌期间每个人都喝了不少的酒,后来不知道为啥,赵某乙和郑某甲、赵某甲和陈某乙发生了争吵,赵某甲打了陈某乙一拳,况某甲也想上去打,但被其拦住了。这时从外面进来两个男的,况某甲对那两个男的说,”打穿白褂的,就是穿白褂打得我”,当时陈某丙穿的是白色的褂子,个子矮的那个男的就拿着烟灰缸要打陈某丙,被几个人拉开了,后来都从屋里出去,在走廊里打了起来,徐某拿烟灰缸砸陈某丙,被代某甲给夺掉了,代某甲、陈某丙就用拳头打徐某,接着况某甲拽代某甲的头发,其上去拉况某甲,后况某甲又抓其的头发,其也抓他的头发,两人相互拽着头发朝走廊的另一头走去,代某甲上去挥拳打了况某甲一拳,又用膝盖踢了况某甲三下,况某甲当时头低着。其也打了况某甲二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陈某甲结伙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代某甲、陈某甲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系积极参加者,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代某甲、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伤者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建国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宋振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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