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创业经营 - 防范“董监高”任职的信用风险
发表于:2016-07-30阅读量:(2476)
公司的董事,公司的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秘书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称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他们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中流砥柱,在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他们任职行为的质量,也关系到公司的发展目标是否得以实现,关系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是否得到落实。
在实践中,“董监高”人员因为位高权重,掌握着公司发展任务的具体执行权。因此,“董监高”人员往往掌握了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和一线决策权。如无有效的监管,将致使存在“董监高”人员以此谋取不当利益的任职信用风险。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也称信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经营公司业务的时候,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尽最大的努力,在公司整体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
忠实义务,首先源于民事规范诚实信用的通用原则,其次取决于《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在公司的治理中,股东和公司赋予董事、经理管理、经营公司的权利,给予董事、经理最大程度的信任,根据诚信原则,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就应该以公司利益为重,对公司忠诚。否则,由于董事和经理所处的地位,很容易给公司造成损害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企业经营风险何止于董监高
忠实义务的实践和落实
《公司法》的规范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却并非是实践性的、具体性的。因此,在公司实际治理的层面,应通过对章程规定的细化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予以实践和落实。
“董监高”人员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以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实践中只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就可以。据此,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如果某一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以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必须经过其他非利害关系股东、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否则该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无效。
在实践中,还出现了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这种交易在很多情况下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可以参照《商业银行法》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对于公司进行交易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即除非经过其他非利害关系股东、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否则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以公司进行交易,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一)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