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7阅读量:(1492)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小青,周志光,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峰,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青,被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陈某某、被告高某甲双方关系破裂。原告陈某某、被告高某甲于2007年认识,2008年办理结婚,结婚后关系不太好,经常吵闹,近1年冷战,基本没有交谈。由2014年9月底,原告陈某某已经搬出去居住,带着小孩至今,小孩于2008年出生,已经有6岁了。由于被告高某甲不肯提供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只能提供相关证明。原告陈某某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夫妻关系,准予原告陈某某、被告高某甲离婚;2.无财产分配纠纷;3.小孩抚养权归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手机来往信息;2.小孩托管费用;3.小孩培训费用;4.培训证明;5.银行交易记录;6.收入证明;7.父母承诺;8.父母房屋;9.父母收入银行清单;10.小孩录音。
被告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某某、被告高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高某甲一直对原告陈某某有很深的感情,被告高某甲非常爱小孩。抚养权应归被告高某甲所有,婚生子一直在被告高某甲家里长大,生活也是由被告高某甲父母予以照顾,原告陈某某由于工作繁忙,很少过问小孩的事情,只是原告陈某某想离婚后才突然对小孩热心起来。被告高某甲没有出轨,只是工作需要。视频聊天也只是有一次,后来被告高某甲知道不对以后就没有再做。家庭支出方面,被告高某甲一直都有支付一部分的。冷暴力不存在,只是沟通不足。
被告高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3.劳动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和毕业证书;4.户口本、活期存折;5.收费登记本;6.房产证及照片;7.参保证明;8.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高某甲于2007年底在网络认识,2008年5月13日在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1日生育儿子高某乙。陈某某、高某甲称儿子高某乙双方都有抚养,抚养费双方都有负责。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某称高某甲曾有出轨行为和裸聊,高某甲确认有一次,但称只是工作需要,视频聊天也只是有一次,后来就没有再发生。此后夫妻感情出现不和,自2014年9月起,陈某某带着儿子与高某甲分居居住,期间双方很少沟通、联系。后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提出前述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陈某某、高某甲的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陈某某认为高某甲对其不忠,双方缺乏沟通、缺乏信任,发生争吵现象,以致夫妻感情产生不和,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高某甲离婚,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陈某某、高某甲目前虽存在一些矛盾,但陈某某、高某甲只要双方相互努力,增进理解、相互信任,且高某甲曾有不忠行为已改过,珍惜、巩固夫妻感情和家庭,仍有和好的希望,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陈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高某甲的辩解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鑑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晓恩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